梧州零距離網-西江都市報訊 日前,藤縣人民法院依法對一名拒不執行生效判決的被執行人榮某某采取司法拘留15天,罰款5000元。
2020年12月,榮某某聯系朱某友,聲稱要雇請朱某友為其砍伐桉樹,雙方口頭約定自帶伐木工具,以每平方80元計算報酬。
同月19日,朱某岳攜帶其所有的油鋸參與一起伐木,次日朱某岳在沒有戴安全頭盔的情況下自己拿油鋸去鋸樹,因躲閃不及,被砍斷的樹木壓到頭部跌倒致傷。朱某岳受傷后,被送到醫院治療,于2021年1月4日搶救無效死亡。死者子女朱某柱、朱某記因其父死亡得不到賠償,遂向藤縣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賠償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損失。藤縣法院經審理后,依法判決姚某某、榮某某尚應賠償朱某岳因伐木致死造成的經濟損失157811.85元給朱某柱、朱某記。
朱某柱、朱某記因姚某某、榮某某不按判決履行賠償義務,于2022年3月14日向法院申請執行。根據生效判決,執行法官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責令姚某某、榮某某向朱某柱、朱某記賠償157811.85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11351元,保全申請費4320元,申請執行費2380元。但被執行人在接到執行通知后,未依法如實向法院申報財產,隱瞞報告自家有三處商品林桉樹。期間,榮某某還對其自家房屋進行高檔裝修,近三年其微信號賬戶有100余萬元收入流水。
執行法官多次對榮某某進行了勸告:“如果你真的經濟困難,不能一次履行,你們可以協商分期履行。但你不能一點不配合,如果這樣的話對你是很不利的。”但是,榮某某還是堅持不配合,不同意償還債務。
鑒于榮某某不如實申報、瞞報財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藤縣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榮某某處以15天的拘留,罰款5000元的處罰。
(周其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