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零距離網-西江都市報訊 3月29日,岑溪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一起非法采礦案,以被告人李某洪犯非法采礦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責令李某洪賠償國家礦產資源損失、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共計309.43萬元。經法院審理查明,2021年12月份以來,被告人李某洪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參與非法開采岑溪市三堡鎮某山場的稀土,造成該山場的稀土礦產資源遭破壞價值達220.75萬元,生態環境修復需費用88.68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李某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造成礦產資源被破壞,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采礦罪。其犯罪行為,侵害國家礦產資源,并破壞生態環境,嚴重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應承擔造成的礦產資源損害、生態環境損害等經濟損失的民事賠償責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了解,本案是岑溪法院成立環境資源審判團隊后宣判的首例刑事環境資源案件,依法采用“3+4”(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審員)模式組成7人制合議庭審理。 (歐陽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