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報訊? 從12月1日起,我區瓶裝飲用水行業協會負責制定的《關于桶裝飲用水賠償方法》正式實施,辦法中規定,凡桶裝飲用水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支付所購價款10倍的賠償金。記者先后走訪市內幾家桶裝飲用水門市部,店內負責人對此規定均表示理解與贊成。
今年9月,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商局對今年6月中旬至7月中下旬開展的桶裝水市場專項整治情況進行了通報。據統計數字顯示,此次整治桶裝水質量抽檢平均合格率不足七成,僅為66.5%。此次專項整治,工商部門主要對流通領域桶裝水經營店鋪重點檢查證、照是否齊全并且合法有效,從業人員是否有健康證明;桶裝水是否有合法有效的質量合格證明;桶裝水廠名、廠址、聯系方式是否真實有效;經營環境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等項目, 并對流通領域桶裝水監測工作,檢測的主要項目是菌落總數和電導率。
針對區內桶裝水質量令人堪憂的現狀,11月18日廣西瓶裝飲用水行業協會召開第三屆會員大會,專門就即將實施的《關于桶裝飲用水賠償方法》的計劃進行討論,對消費者的賠償做出了明確規定。
12月1日下午,記者致電梧州泉惠您飲用水經營部,負責人曾富榮認為《賠償辦法》的實施對桶裝飲用水行業做了一個較好的規范,他表示贊成。新興三路寶豐水店的負責人也保證“自己代理的飲用水是符合飲用標準的產品。”和平路綠色甘泉水行的負責人則表示,無論是在廠家還是經營部,有關部門總是定期對產品進行質量抽檢,商家方面也在努力為消費者提供合格、滿意的飲用水。
相關鏈接:
有關賠償辦法
《關于桶裝飲用水賠償辦法》規定,對桶裝水的衛生、包裝等相關瑕疵問題,消費者在未飲用前,可獲得退換的權利;若是已飲用,但未造成人身傷害的,應免去該桶飲用水的價款,另外獲贈送2桶飲用水作為補償,并免費清洗一次飲水機。
《辦法》第4條規定,桶裝飲用水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經營者除賠償消費者損失外,還應向消費者退還桶裝飲用水價款,并向消費者支付所購價款10倍的賠償金。
該《辦法》第7條規定,因桶裝飲用水產品質量發生爭議需檢測鑒定的,檢測鑒定費用由飲用水經營者先行墊付,消費者提供等額擔保,最終由責任方承擔;對無法檢測的桶裝飲用水,飲用水經營者應提供無過錯證據,并與消費者協商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