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按規定開挖城市道路的施工單位需要向市政管理局提出施工申請并獲得批文方可施工外,對新改造或鋪設的城市主干道,不能輕易允許施工單位“開膛破肚”。
2.對城市道路的改造或鋪設,施工前應由主管部門事先向有關供水、排水、燃氣、電力、通信、有線電視、交通信號、城市照明等管理部門進行通氣,做到線路管道等檢查更新處理工作做在前。
3.凡施工單位必須與主管部門實行施工后的恢復路面質量承諾書簽訂,一是不允許施工單位隨意延長工作時間和擴大挖掘范圍;二是對施工后道路出現下陷、凹凸不平等現象的,由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施工單位進行跟蹤負責完善,三是在新修建城市道路開挖的,應視工程大小、開挖程度給予征收開挖費,所得款項收入城市道路維護專項資金并實行監督使用。
4.嚴格按照《暫行辦法》中 “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5年內不得挖掘,經大修的城市道路3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確需挖掘的,需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 的規定辦事。
5.對于城市道路的維護,交警部門也應該積極予以配合。
6.由新聞媒體配合做好“城市道路維護管理”的輿論宣傳,對一些違反城市管理法規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曝光。
7.建立有效的監督管理和舉報電話,真正實行城市道路的“齊抓共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