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潛規則:酒樓飯店自定損壞賠償標準漫天要價
■律師:賠償標準屬霸王條款,建議市民投訴維權
近日,市民梁先生反映,到酒樓飯店消費時無意損壞其間設施,遭遇比原價高出幾倍的“天價賠償”。梧州市文威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蔭國表示,賓館要求消費者付出高于市場價數倍的賠償,違背了公平和等價有償的原則,建議市民遭遇此類事情時致電消費者協會進行投訴維權。
“賠償價格高得太離譜” 3月上旬,在賀州工作的劉先生出差入住我市河西一酒店,住了兩天,第三天結賬時被告知查房發現毛巾弄臟了,需要賠償20元。當時臨近中午十二時,不少客人在前臺結賬,為了避免困窘,劉先生快速結賬。劉先生回憶了很久才想起,退房前一個晚上自己流鼻血曾經用毛巾擦,也許是沒有及時用水沖洗而留下痕跡。但是他認為毛巾是可以洗干凈的,不應該被收取賠償費。三八節期間,市民駱小姐與朋友到酒店吃飯,結賬被多收取50元,因為一位朋友抽煙,導致地毯穿了一個小洞。 3月11日,記者從市內幾家賓館了解到,賓館基本都會對客房內設置的物品“明碼標價”,并作出“如有損壞,照價賠償”的聲明,并附有賠償價格清單,其賠償價格普遍高于市場價格。煙灰缸20元、茶杯10元、毛巾50元、電視機4000元、電腦5000元……而且還特別備注室內墻紙、地毯等客房內固定物品如出現破損,按每平方厘米50~100元不等的標準賠償等細則。
高價只為起震懾作用我市一酒店負責人說,損壞賠償標準略高于市面價格,主要是為了更好地規范入住者的行為。因為部分入住客人不愛惜賓館物品,客房地毯被煙頭燒出窟窿、洗臉的毛巾用來擦鞋或床單上留下洗不掉的污漬等。“且賓館的配置是統一的,很多小物品損壞了就難以買到一模一樣的,有時候甚至要把該房間的全套配置更換。”這名負責人告訴記者,在《服務指南》中加入賠償標準,并將部分物品的定價略高于市場價。初衷并不是為了罰錢,而是用高昂的賠償價格提醒客人要愛惜賓館內的物品,主要是為了起震懾作用。
消費者應當維權梧州市文威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蔭國表示,由于過失而導致賓館物品毀損或丟失,消費者應當承擔責任,但賓館要求消費者付出高于市場價數倍的賠償,違背了公平和等價有償的原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同時賓館酒店單方面制定的賠償標準是格式條款,屬于霸王條款。王律師建議,市民遭遇此類事情時,可以向消費者協會進行投訴維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