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責令辭職或免職的政法干部一年內不得復職兩年內不得擢升
昨日,《吉林省政法機關領導干部問責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出臺,這是我國首個針對政法系統領導干部問責的地方性暫行辦法。
問責背景
主要針對領導干部發案多
省委政法委副書記馬中力昨日表示:“政法系統隊伍建設,不僅要有正面典型教育,也要利用反面典型做警示教育。2009年共查處違法違紀案件227起,與2008年相比大幅下降了30%,但現在面臨的問題仍很嚴峻。一些典型案例令人震驚,尤其是去年長春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干警涉案,影響之壞,前所未有,《辦法》出臺也主要是針對領導干部發案多。”
“之前的三個多月,我們專門研究這個(如何問責領導干部)。此前國家也有相關規定,但地方根據實際情況、細化地作出具體辦法,目前我省(吉林省)還是首個。”省政法紀工委副書記鄒永亮說。
問責范圍
適用于全省政法系統各級干部
《辦法》中明確規定適用范圍,包括全省各級黨委政法委、政法部門的領導成員,全省各級黨委政法委、政法部門內設機構、派出機構的領導成員。
此外,對政法機關所屬事業單位領導干部的問責,也參照《辦法》執行。
對此,馬中力特別指出,《辦法》適用于全省政法系統各級領導干部,“領導的界定不論級別,廳長叫領導干部,縣級的科長也屬于領導干部,村一級也叫領導干部。”
問責方式
五種問責方式可合并使用
問責方式主要有五種:誡勉談話或責令檢查、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或建議免職。以上問責方式可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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