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別問責
從輕、從重問責情形有規定
在具體問責情形中,要視情節輕重區別問責。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當從重問責:凡是一年內問責兩次以上(含兩次)的;隱瞞事實真相,干擾、阻撓、不配合調查的;打擊、報復投訴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強迫、唆使他人違規違紀違法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從輕問責:主動承認錯誤并及時糾正,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對挽回或者減輕應問責事項可能造成的損害、損失、影響有立功表現的;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其他情形。
問責之后
辭職或被免職影響今后升遷
有關問責材料由組織人事部門及時歸入被問責人個人檔案,紀檢監察機關記入其廉政檔案。
被問責的領導干部,除了將按照問責方式進行懲處外,還會被取消當年年度評優、評先資格。引咎辭職或被責令辭職、免職、建議免職的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得在黨內外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在黨內外提升職務。
問責過程
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調查
《辦法》中,設定了問責領導干部的程序。
問責程序啟動應由政法委書記辦公會、政法部門黨組(黨委)會集體研究決定,各級政法紀工委和政法機關的紀檢檢查部門履行具體職責。在作出問責決定前,應當聽取被問責人的陳述和申辯,并記錄在案,對其合理意見,應予采納。
要求各級黨委政法委負責指導監督政法機關領導干部問責工作,并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對本級政法部門領導班子成員的問責工作;各級政法部門黨組(黨委)負責對本機關領導干部的問責工作。對下級黨委政法委和政法部門問責不力或不問責的,上級黨委政法委和政法部門可直接問責。
為了避免問責過程中有人為等干擾因素,《辦法》規定,對問責對象的行為進行調查,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
嚴禁以暴力、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式收集證據。非法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問責的依據。對于事實清楚、不需要進行問責調查的,可以直接作出問責決定。
調查結束后,應就調查情況形成書面報告,由問責機關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作出問責或不問責決定。
問責決定應以書面形式通知被問責人及其所在單位。問責機關應派專人與被問責人談話,做好被問責人的后續工作。
問責機關應將問責情況報上級黨委政法委和政法部門備案。問責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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