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測繪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復議;根據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關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規范性文件草案;組織執行國家的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范和辦法。
??? 二、參與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等綜合規劃和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跡保護規劃等其他專項規劃,負責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參與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和負責城市規劃區的國有建設用地供應審核工作,依法審核縣(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總體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礦產資源等專項規劃;依法審批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察需要臨時用地;參與各類建設項目用地方案、選址的論證工作;依法對建設項目用地進行預審和初審;組織本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調查、監測、監視和評價。
??? 三、監督檢查縣(市)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開發利用規劃執行情況;受理群眾對土地、礦產違法行為的舉報;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或組織調處土地、礦產資源的權屬糾紛,依法查處各類土地、礦產、測繪等違法案件。
??? 四、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本市有關耕地特殊保護和土地開發整理政策,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工作,并依法審核開墾國有荒山、荒地、荒灘,依規章核準權限內新增耕地確認,依法規審核農用地轉建設用地,確保耕地總量動態平衡。
??? 五、組織實施國家和自治區的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實施和指導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審核國有土地使用權、市轄區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登記、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及抵押登記等工作。
??? 六、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土地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我市在職責范圍內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與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依法審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劃撥、租賃,審核農村三類建設用地,審核收回國有、集體土地使用權;核準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核準國有企業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負責和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依法對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
??? 七、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執行國家土地估價行業技術規范,對土地市場地價進行監測,提出土地市場調控措施,負責土地估價行業自律組織、機構、人員監管。承擔由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 八、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采礦權,依法審批小型礦產資源采礦許可證,依規章對頒(換)發采礦許可證備案;負責礦產資源儲量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依法實施地質勘察行業管理;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使用和減免審核。
九、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跡(含巖溶洞穴鐘乳石,下同),依法審批地質災害治理方案和在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備案;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察和評價工作,依法管理礦泉水的開發利用,保護地質環境;依法保護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跡保護區。
十、管理、監督國家和地方財政撥給國土資源部門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等專項經費和其他資金。
十一、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有關測繪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承擔全市測繪的行政管理工作。
十二、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三、主管各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正、副科級領導干部的任免工作。
十四、承辦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自治區測繪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