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負責提出本轄區環境保護和防治污染方面的建議,根據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關環境保護工作的地方性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草案,并依法監督實施;參與研究轄區內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等方面的政策;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組織對本轄區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擬訂市環境保護計劃,參與本轄區可持續發展綱要、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編制及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組織擬訂和監督實施市確定的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建設規劃;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
二、組織實施大氣、水體、土壤、噪聲、放射性及電磁輻射、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污染防治法規和規章;負責轄區內生物技術安全工作。
三、監督管理轄區內自然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轄區內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擬訂市自然保護發展規劃;監督、管理和指導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負責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本市新建的各類市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及申報國家級和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區的建議;參與土地利用規劃、旅游發展規劃等與環境保護有關的規劃的審查工作。
四、指導和協調解決本轄區各縣(市)、各部門以及跨縣(市)的重大環境問題;依法調查處理轄區內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 ;協調轄區內縣(市)間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和協調本轄區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依法審批拆除或閑置污染防治設施,審批建筑施工噪聲排放許可,中午、夜間建筑施工許可,核準排污申報登記,核準排污許可證;組織開展全市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五、監督實施環境保護國家標準、自治區標準及環境保護行業標準;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組織編報市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市環境狀況公報;
六、組織、監督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依規章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項目立項、征地、設計),核準建設項目環保設施的竣工驗收,核準環境污染治理項目驗收及專用基金使用;監督本轄區執行國家公布應禁止(或嚴格限制)建設的重污染項目名錄;推動清潔生產實施工作;負責本市有毒化學品環境管理工作,依法審批危險廢物經營許可,依規章審批危險化學物品的處置;承擔可利用廢物進出口許可審查工作,依規章審核廢物進口許可;組織、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組織、協調和指導轄區內各級生態示范區建設及轄區內生態農業建設。
七、組織開展環境保護科學研究、科技攻關和技術示范工程;推廣環境保護先進實用技術;指導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負責環境標志認證的初審工作;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參與環保產業發展規劃的制定;監督管理本轄區環保產業技術市場,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八、負責環境監測、統計、信息管理工作;組織建設和管理轄區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組織對轄區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
九、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協同有關部門開展環境教育和社會環境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負責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參與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對放射性設施安全和電磁輻射、核技術應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對核材料的管制實施安全監督。
十一、管理本轄區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參與協調轄區內重要環境保護國際活動;管理和組織協調市內履行環境保護國際條約活動;管理轄區內有關的環境保護國際合作項目和利用外資項目;受自治區環保局和市人民政府委托處理涉處環境保護事務。
十二、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組織、指導轄區環境保護系統機構建設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協助縣(市)管理同級環境保護部門領導干部和領導班子建設。
十三、承擔市環境保護委員會日常工作,協調各相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
十四、承辦自治區環保局和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