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岑溪法院宣判一起特大賭博案件。對為賭博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等組織賭博行為之一的孔×以開設賭場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對積極聚眾賭博、組織、招引他人參賭從中抽頭漁利的黃×南、蒙×兵等9名被告人以賭博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到管制8個月不等的刑期,并各處罰金3萬元。
????岑溪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6月20日,被告人孔×伙同廖××(尚未歸案)等人經合謀,于當月20日至29日間,在岑溪市梨木鎮梨木社區一民房旁邊的空地開設賭場。他們聚集被告人黃×南、蒙×兵、徐×、孔×峰、廖×波、黃×勇、陳×業、彭×麗、譚×群等幾十名參賭人員,利用撲克牌進行賭博并從中抽頭漁利,每次按下注金額的5%到10%的比率抽水,每天抽水收入多的有2萬多元,少時也有1萬多元。為牟取更多的利益,賭場廖××等人還向積極參賭的人員出借款,并以入股即可每日從賭場“抽水”所得的收入中獲得分成的形式,招攬積極參賭的人員入股,以聚集更多的人參與賭博。被告人黃×南、蒙×兵、徐×、孔×峰、廖×波、黃×勇、陳×業、彭×麗、譚×群等人便先后入股并積極招引他人參賭,從中獲得抽頭分成。
????2010年6月22日、29日,經岑溪市公安局兩次查處后,該賭場被徹底搗毀了。
????岑溪法院認為,被告人孔×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觸犯刑法,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黃×南、蒙×兵、徐×、孔×峰、廖×波、黃×勇、陳×業、彭×麗、譚×群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其行為觸犯刑法,構成賭博罪。被告人孔×與同案人廖××主觀上出于開設賭場的共同故意,客觀上共同實施了開設賭場的犯罪行為,是共同犯罪。由于廖××目前尚未歸案,未能到庭對質,兩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無法查證,故不宜劃分主從犯。被告人黃×南、蒙×兵、徐×、孔×峰、廖×波、黃×勇、陳×業、彭×麗、譚×群主觀上出于共同的賭博故意,客觀上共同實施了賭博的犯罪行為,是共同犯罪。并且該9名被告人均積極參與聚眾賭博,從賭場收入中獲得相同的分成,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均應按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進行處罰。
????10名被告人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認罪態度好,酌情可從輕處罰,岑溪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決。
????● 法理評析
????本案10名被告人同為賭博,觸犯的罪名并不同,分別為開設賭場罪和賭博罪。這是以犯罪人犯罪行為的性質決定的。
????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聚眾賭博”指的是為賭博提供賭場、賭具,組織、招引他人參賭,本人從中漁利的行為。案中被告人黃×南、蒙×兵等9名人構成賭博罪,就基于他們聚眾賭博,并先后入股并積極招引他人參賭,從中獲得抽頭分成。
????開設賭場罪是指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營業性的為賭博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資金等組織賭博的行為。被告人孔×與尚未歸案的廖××設立進行賭博的場所,提供了賭博用具撲克,設定了賭博方式進行賭博并從中抽頭漁利,所以其行為符合開設賭場罪的犯罪要件,構成開設賭場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