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報》編輯:
????你好! 2010年10月,李某因經商資金周轉需要,向我借款人民幣3萬元,并出具了借條,但沒有約定具體的還款期限。現在我急著用錢,多次向李某催要,而李某卻說:“我們又沒約定還款期限,我何時還錢都不算違約”,故一直沒有歸還借款。請問既然我和李某當時沒有約定具體的還款期限,那么我什么時候可以要求李某歸還這3萬元的借款?梧州市民 梁先生梁先生:
????你好!你的來信《西江都市報》編輯部已轉交給廣西順景律師事務所,現在我對你的問題作如下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這就是說,如果借貸款雙方未約定借款期限,債權人依法有權隨時要求債務人歸還借款。你和李某之間存在的借貸關系屬于自然人之間的合法借貸關系,雙方雖未約定借款期限,但你依法有權隨時要求李某歸還該筆借款。
廣西順景律師事務所律師 李子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