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
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司法廳
關于敦促在逃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
當前,我區公安機關正在全力開展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監獄服刑脫逃罪犯(下稱在逃人員)的專項行動。為體現“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給在逃人員一個改過自新、爭取寬大處理的機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止,所有在逃人員主動投案自首,如實供述罪行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依法可以免除處罰。除罪行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社會危害性極大的外,一般可以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二、在逃人員投案自首后,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的,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三、在監管場所被羈押人員脫逃后投案自首的,在追究其脫逃犯罪刑事責任時,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四、因民事糾紛、過失行為等引發的輕微刑事案件,在逃人員投案自首后,主動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或賠償損失,得到被害人或家屬諒解的,可以作不起訴處理或者作其他處理。
五、對犯罪情節較輕的投案自首人員,可視情節依法適用緩刑或者管制、單處罰金等非監禁刑。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建議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六、投案自首的在逃人員,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適用或變更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七、司法機關要求和鼓勵在逃人員的家屬、親友,積極規勸在逃人員投案自首。對沒有主動投案自首的在逃人員,家屬、親友送其歸案,并如實供認犯罪事實的,依法酌情從輕處罰;家屬、親友主動檢舉揭發或將其扭送司法機關的,可依法酌情對其從寬處罰。
八、為在逃人員提供隱藏處所、財物、交通工具等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凡知悉在逃人員情況、信息的公民,積極向司法機關檢舉揭發,協助司法機關及時抓獲在逃人員的,司法機關依法予以保護和保密,并給予獎勵。
十、在逃人員因特殊情況本人不能在本通告期限內投案自首,委托家屬、親友或者以電話、信件等方式向司法機關作出自首保證,及時歸案并如實供述罪行的,視為在期限內投案自首。
十一、凡在通告期限內拒不投案自首,繼續畏罪潛逃或者繼續危害社會的,公安機關將堅決采取強有力的措施緝捕歸案,依法嚴懲。
特此通告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
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司法廳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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