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零距離訊 12月22日上午,梧州市公安局督察支隊民警紛紛走上街頭,向社會開展新修訂《公安機關督察條例》集中宣傳活動。活動中向群眾發放新修訂的《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為內容的宣傳單2500余份,解答群眾咨詢100余人次,通過開展宣傳活動,增進了群眾對警務督察工作的深入了解,進一步密切了警民關系,樹立了梧州公安的良好形象。
????建立督察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改革和加強公安工作,確保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正確行使職權的一個重大決策。督察條例自1997年公布施行以來,對于加強公安隊伍正規化,法制化建設,建設一支秉公執法、清正廉明的公安隊伍,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依法治國方略的深入實施,原《公安機關督察條例》已不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為此,國務院第169次常務會議于2011年8月24日審議通過了新修訂《公安機關督察條例》。新條例共18條,已于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從三方面完善了公安機關督察管理體制:一是按原條例規定,公安機關的督察長由同級公安機關領導成員副職擔任,新條例將之改由公安機關行政首長兼任;二是明確了公安督察機構的執法勤務性質,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督察機構為執法勤務機構,實行隊建制;三是明確將邊防、消防、警衛部隊的督察統一納入公安警務督察的工作范圍。
????新修訂的《公安機關督察條例》規定,對于群眾投訴的正在發生的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違紀行為,要求督察機構必須及時出警,給予現場處置,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投訴人;投訴人投訴事項已經進入信訪、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程序的,督察機構應當將投訴材料移交有關部門,督察機構不再重復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