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在遭遇家庭暴力或人身損害時,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一旦發現遭受家庭暴力者忍氣吞聲,就有可能把家庭暴力變成一種習慣。3月8日,記者從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2011年至今,該中心共接受來電來訪女性咨詢者1423人次,在戀愛、婚姻類問題咨詢中,涉及到婦女在家庭中遭受軟、硬暴力的約占30%,而當中由于證據缺失而遭遇維權難的“家暴”案件不在少數。
????無收集證據意識難維權
????根據2011年實施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法律援助條例》規定,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進一步擴大了援助范圍,把因遭受虐待、遺棄主張離婚和因家庭暴力主張離婚的案件納入了援助范圍。“至今,全市各級法援中心共受理婦女家庭維權類案件115件。”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負責人說,這類案件中,大多數涉及婦女在家庭中遭受軟、硬暴力。
????在市法援中心受理的婦女家庭維權類案件中,譚×因受前夫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的案件最為典型。
????1994年,譚×經人介紹與甘×認識,雙方未經深入了解便草率登記結婚。婚后,譚×對甘×在生活上關懷備至,而甘×卻在家中動不動就粗言辱罵對方,甚至動手“教訓”譚×,為了家庭穩定,譚×一直忍氣吞聲。直到有一次,譚×因患病而拒絕甘×的無理要求后遭到追打,被迫逃到同事家暫住。但甘×卻對譚×不斷騷擾、恐嚇。
????市法援中心受理了譚×的求助后,鼓勵她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但由于譚×在遭受家庭暴力時,未積極收集證據,使維權工作一度陷入困境。但法援律師沒有放棄,仍繼續幫助譚×尋找證人、收集證據。最終,法院經審理準予譚×與甘×解除婚姻關系。
????多方面收集證據莫僥幸
????市法援中心律師認為,女性在遭遇家庭暴力或人身損害時,選擇沉默長期自我壓抑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也不應寄望于丈夫以后不再犯,而要及時尋求居委會(村委會)、婦聯等組織的幫助,并做好相關記錄,也可報警做相關筆錄,同時可以保留施暴方的悔過書、保證書、醫院就診病歷本、報警回執等,為日后維權保存有力證據。
????此外,市法律援助中心還接到過不少來訪、來電女性求助稱,自己在家是全職太太,家庭收入和開支全數掌握在丈夫手上,自己全心全意承擔家務,教育小孩,怎知到頭來離了婚,孩子不歸她撫養,自己幾乎是“凈身”出戶。
????針對一些全職太太沒有獨立的經濟能力,沒有工作,生活圈子小,經濟上依賴丈夫的情況。市法援中心律師建議,婚姻中的女方至少要了解家庭財產的數額,最好占有或取得一定的份額。這樣,婦女在離婚時,才能向法院提供財產信息,盡量降低離婚對自身的財產權益造成的損失。
????“誰先提出離婚誰吃虧”是誤解
????黃×是農村婦女,丈夫長期在外打工。去年,黃×聽說丈夫在打工地有外遇后,便想方設法與丈夫多次溝通,但仍未能使丈夫與第三者切斷關系。于是,黃×萌生了離婚的念頭。但村里卻有人告誡她說:“離婚的話千萬別從你嘴里先說出來,否則分家產的時候法院會偏向他。”
????這是市法律援助中心曾接到的一個咨詢案例。市法援中心工作人員在工作中了解到,存在“誰先提出離婚誰吃虧”想法的婦女不在少數。然而,這種說法并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我國《婚姻法》的一條基本原則是“婚姻自由”,這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方面的內容。
????離婚自由主要指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時,雙方當事人都有提出要求解除婚姻關系的權利。若夫妻雙方對離婚的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而需要通過起訴離婚的途徑解決,人民法院都會遵循“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辦案原則,在查明案情的基礎上,依法作出處理。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同時,人民法院會結合離異的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存在的過錯和責任的大小等因素考慮如何分割夫妻財產,這些都與誰先提出離婚的問題沒有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