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部門缺乏有力的處罰措施,監管條例有真空
???代表委員呼吁治理“霸王條款”
?? ?貨物出門恕不退換;介紹性廣告上標明最終解釋權屬于公司;自帶酒水加收服務費……這些在生活中習以為常的“顧客須知”比比皆是。其實,這是經營者利用格式合同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權利等違法行為的“霸王條款”。隨著消費者權益日的到來,形形色色的“霸王條款”又一次在社會各界產生強烈反響。
????“‘霸王條款’無孔不入,往往是外在環境過于寬松,向其提供了滋潤的存活空間。”遭受“霸王條款”后,市民張良宇先生一語中的。
????日前,張先生家中的網絡突然中斷。到服務廳咨詢后,才知道原來張先生與通信網絡運營商簽訂的一年優惠上網套餐已經到期,且沿用了一個星期,沿用的網絡計費不能享受優惠價需按市場價計算。“網絡到期沒有提前預知,消費價格變更后也沒有通知。”張先生提及此事仍憤憤不平,“事實上,這是運營商先強迫用戶消費,然后利用用戶可能出現的疏忽或過錯,增加公司的收入,這對我們用戶而言是不夠平等的。”
????最終求助無門的張先生只能默默接受,“職能部門缺乏有力的處罰措施,監管條例有真空,我該找誰說理去?”
????無獨有偶,市政協委員梁廣輝在日常消費中也曾吃過“霸王條款”的“悶虧”。“貨一出門,恕不退換的說法看似客氣,但其實是十分‘霸氣’的。”一次不愉快的購物經歷令梁廣輝對此深有體會。
????在市內一商場購買剃須刀的替換刀片時,他始終未能根據外包裝的信息確定刀片能否與家中的剃須刀相吻合,最后,經銷售人員推介選定了一款。但在結賬后向另一名銷售人員再次確認時,卻得到了含糊的說法。
????“銷售人員前后說法不一致,我才打了退堂鼓。”梁廣輝告訴記者,東西還沒拆包裝,要退換也花上好一番嘴舌,“我是在銷售人員的推介下買的,最后又不能退換,這不是侵犯了消費者的選擇權嗎?”梁廣輝認為。
????市人大代表莫英認為,“霸王條款”的長期橫行都是利益在驅動,這是一個無法徹底制止的現象。如同小偷,人人都知道偷東西是違法的,但始終有人加入小偷的行列。規范合同格式條款,固然離不開執法部門的監督和經營者的自律,每一位消費者也應該大膽地向“不平等條約”說不。遇到霸王條款,消費者完全可根據監督條例到工商局或市消委會投訴。
??? 記者 高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