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報訊 (記者 羅麗思) 全國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自今年4月起開始施行,調整了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并規范了產假待遇。規定頒布后,有部分市民提出疑慮,延長了產假是否表示不能再享受晚婚晚育假?
????據了解,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由于其中未涉及晚婚晚育假的相關規定,使得部分人將其解讀為,享受產假的同時,不能享受晚育假,產假表面上延長,實際上卻是“縮水”了。
????近日,市民鄧女士就遭遇了關于產假與晚婚晚育假是否能疊加的問題。“我查詢相關法規了解到,晚婚的可以增加12天晚婚假,晚育的可以增加產假14天,那就是說,應該在產假98天的基礎上再加上晚婚晚育假,一共是124天。”鄧女士告訴記者,當她向單位提出休假申請時,卻被告知,單位只通過了98天產假和12天晚婚假的申請,這讓她感到不解。
????記者就此咨詢了市計生部門。據介紹,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晚婚晚育者,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晚婚的職工,增加晚婚假十二天;晚育的女職工,增加產假十四天。職工休晚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的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其工作單位不予扣減。《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沒有規定晚婚晚育的產假情況,婦女仍可按照當地有關計生法規,享受相關假期待遇。因此,產假由90天增加到98天,和晚育晚婚假并不沖突,婦女可以“重疊”享受這些待遇。
????此外,對于鄧女士反映的情況,市人社部門相關負責人表示,若用人單位違反有關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女職工有權投訴、舉報、申訴,可依法向勞動監察部門或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