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報訊 (記者 陳素雅) 本來打算到食肆消費,尚未進門卻在食肆門前的積水處摔倒了。發生這樣的事情,商家是否該擔責?日前,市民吳女士就遇到了這樣的困惑。
????稱量水產留積水
????10月17日,吳女士來到西堤路某食肆門前,正準備進門消費。沒想到,經過食肆門前帶有積水的人行道時,一下子滑倒在地并被擦傷。看到吳女士滑倒,食肆的一名服務員走過來將她扶起。“但過后食肆方面也沒有將那攤“惹禍”的積水進行清理。”吳女士說。
????吳女士事后向扶起她的服務員咨詢了解到,這攤積水是食肆平常清潔后遺留的,因為年月已久,路面長滿了青苔,所以特別滑。自認倒霉的吳女士沒再進門消費,待離開后才想到,如果積水繼續不清理,萬一還有別的市民路過被滑到,責任該算誰的?
????10月18日,記者找到了吳女士所稱的食肆,發現積水仍未被清理,一些摩托車停放在積水附近。商家的海鮮貨架和電子稱也擺在在附近,每次稱量水產品,都會帶出大量的水流到路面。服務員表示,由于每天都有水流出,因此很少清理。其獲悉有客人曾在此滑倒后,表示會盡快處理路面積水。
????不盡義務須負責
????類似這樣的意外,難不成只能自認倒霉?
????記者致電法律服務熱線中獲悉,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食肆等從事餐飲等經營活動,顧客摔倒后有無法律責任,主要看商家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和提醒義務。
????據了解,就在今年7月,萬秀區法院還調解了一起因當事人到酒樓就餐時不慎摔傷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被告梧州市某知名酒樓為此自愿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一萬多元。
????類似吳女士在食肆門前摔倒的情況,如果當時的積水由食肆造成并未及時清理的,食肆就有責任。法律援助工作人員建議,一旦造成人身傷害,傷者應當在摔倒后第一時間拍照,或通知轄區派出所等相關機構存證,如果有熱心路人將其扶起,還可請對方留下聯絡方式等作為人證,以此作為日后索賠的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