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報訊(記者 陳素雅 通訊員 黃恩)風雨中一男子搭乘摩的行駛在公路上,不料竟被路旁突然傾倒的大樹壓死。誰該為這起悲劇負上責任?近日,蒼梧縣人民法院對這起“大樹傷人”的特殊人身傷害責任糾紛一案進行了審理,并判決該路段的管理方梧州市交通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簡稱梧州交投公司)賠償死者親屬44萬多元。
????路樹傾倒致人死傷
????黎某是梧州市長洲區倒水鎮居民。去年10月13日,他搭乘于某駕駛的一輛普通二輪摩托車從蒼梧到梧州辦事。當天,蒼梧縣范圍內出現了較強的短時雷雨大風天氣。當于某行駛至省道304線時,道路路邊的大樹突然倒向路中間,于某躲避不及,倒下的路樹砸中黎某,并造成黎某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后,經蒼梧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于某、黎某在事故中無任何過錯行為,路樹突然倒下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為此,今年,黎某的家屬將梧州交投公司、蒼梧縣公路管理局告上了法院,要求兩被告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生活費等各項經濟損失52萬多元。
????“誰管理,誰負責”判賠44萬
????黎某的家屬認為,公路兩旁的樹屬公路設施,被告縣公路管理局及梧州交投公司對該路段負有管理、維護的責任,由于兩被告疏于管理導致該事故的發生,故兩被告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在法庭上,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梧州市市區路橋收費項目整合后收費站點設置方案的批復》及2010年5月21日《梧州市區路橋收費項目整合后收費站內公路管養問題的會議紀要》,負責該案件審理的法官對此表示,由于該路段的收費權及管理權已劃轉給梧州市,被告蒼梧公路管理局對事發路段沒有管理和維護的義務,故對死者親屬要求其賠償損失的請求不予支持。又因事發路段的產權已移交梧州交投公司,該道路的管養工作應當由其負責。
????法官表示,梧州交投公司作為事發路段的管理者、經營者和收益者,對公路兩旁的樹木負有管理及維護的職責,其應當遇見樹根枯死的樹木隨時可能折斷,從而給他人造成傷害。由于疏于管理,導致路樹折斷壓死黎某,其行為存在過錯,應承擔侵權責任,為此判決該路段的管理方梧州市交通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賠償死者親屬44萬多元。
????相關的法律人士對此表示,根據交通部《公路養護工程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公路養護工程的具體管理工作,應當由公路管理機構負責。涉案的路樹是公路設施的一部分,所以管理方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這起案例也再次提醒市民,公用設施的擁有方一旦出現管理瑕疵,同樣要負責民事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