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報訊 (記者 羅麗思) 日前,市民梁先生向本報反映,他與單位所簽訂的勞動合同被用人單位作出修改,他對合同的合法性表示疑惑。
????市人社部門回應,目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勞動合同修改后須報勞動監察部門復核,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須協商一致,并符合有關規定。
????梁先生在市內一家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他在該公司工作已有三年時間,近日由于合同約定的工作期滿,單位需要與他再次簽訂勞動合同。但此時梁先生發現,這份將要簽訂的合同內容,與此前的合同對比有所改變,因此也對修改后合同的合理性提出質疑:“單位對合同作出修改,修改后是否需要報備勞動部門,或是交由勞動部門審核后才讓勞動者簽字,這樣才能保護普通勞動者的權益。”
????市人社部門對此回應,根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此外,在三種情形下,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即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于梁先生遇到的情況,工作人員表示,目前國家相關行政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必須報勞動監察部門復核。
????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須協商一致并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國家相關行政法規制定,這樣的合同才是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不能由用人單位單方面決定。
????勞動者如遇到用人單位強行單方面制定或修改勞動合同,應拒絕簽訂,也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