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報訊(記者 梁穎 通訊員 覃健禹 樊迎春) 一男子伙同他人入室搶劫,綁住并砍傷受害人,搶走價值4萬多元的人造寶石料。近日,該男子被判有期徒刑12年6個月,并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經蝶山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7月8日晚22時許,被告人李某輝伙同李某先(已判刑)、李某劍、李某某(二人另案處理)攜帶刀具、牛繩、四對手套,竄到梧州市蝶山區西環路中段溫某的住處,合力將溫某砍傷并控制住。然后,被告人李某輝與李某某從溫某居住的房間內搬走三箱紅剛玉人造寶石料共60公斤,價值共43800元。
?溫某被砍傷后,于次日1時10分被送到梧州市紅十字會醫院住院治療,期間共用去醫療費8132.9元。后經法醫鑒定,溫某的傷情屬輕微傷。
?為此,被害人溫某遂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人李某輝賠償其包括醫療費在內的費用合計人民幣10992.9元。
?2012年6月11日凌晨,公安民警在廣東省中山市東凰鎮某公司將被告人李某輝抓獲。經審訊,被告人李某輝供認了其曾伙同李某先、李某劍、李某某在梧州市西環路入室搶劫三箱人造寶石石料的犯罪行為。
?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某輝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6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兩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責令被告人李某輝與罪犯李某先共同退賠被害人溫某經濟損失人民幣43800元。被告人李某輝應與罪犯李某先共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溫某醫療費等共人民幣10246.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