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報訊(記者 趙洋)近日,藤縣賣雞老漢收假幣被“激死”一事引發國內媒體及梧州市民的廣泛關注。有法律界人士認為,200元假幣面額少,難以對使用假幣的婦女定罪,但使用者須承擔民事責任。
????梧州市順景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新安,從業17年載,曾承接持有、販賣、使用假幣罪等多起刑事案件的法庭訴辯工作。12月23日,他接受采訪,發表對事件的看法。
????記者:這名婦女如果明知是假幣而使用,將承擔什么樣的責任?
????劉新安:持有使用假幣罪是指違反貨幣管理法規,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行為。事件中的婦女使用了200元假幣,數額未達法律規定的“較大”,只能看作一般的違法行為。公安機關抓獲假幣使用者,也只能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拘留和罰款。
????記者:如果她有多次故意使用假幣的前科呢?
????劉新安:使用數額可以累積,達到“較大”的標準就能入刑。根據法律規定,“數額較大”指假幣總面額達四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
????記者:200元假幣導致了老漢被活活氣死,婦女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
????劉新安:藤縣警方尸檢報告未出,無法得知老漢死因。如果假幣是導致老漢死亡的誘因之一,老漢家屬可以要求這名婦女承擔民事責任。
????記者:還有一種可能性,就是這名婦女不知道自己使用假幣。
????劉新安:即使不知道自己使用假幣,但造成了嚴重的后果,也應當按照《民法通則》中的公平原則,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也就是俗話說的“賠錢”。
????記者:你以前承辦假幣案件呈現什么樣的特點?
????劉新安:我承辦過多起假幣案件,發現警方在處理假幣案件時常常面臨“取證難”。使用假幣的團伙有個特點,即每次使用的面額不多,使用范圍較為分散、使用對象也不明確。即使疑犯對多次使用假幣等情況供認不諱,警方也難以一一尋找和落實受害人。如果不能落實受害者,單憑口供的話,法院難以對疑犯定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