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報訊 7月24日上午,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對震驚兩廣、殺害梧州市東出口收費站收費員一案主犯梁火養執行死刑。
2011年4月4日上午9時許,梁火養在廣東省封開縣江口鎮家中接到朋友伍石均(同案被告人,被判處無期徒刑)的電話,稱其駕駛的無牌面包車在廣西梧州市梧封收費站處逃費沖卡不成,被收費員扣留,要求梁火養與其到收費站報復收費員,并搶回被扣的面包車。梁火養當即表示同意,并攜帶兩把砍刀、一把折疊刀,駕駛摩托車趕往梧州市與伍石均會合。當日10時20分許,二人用報紙遮擋住摩托車車牌,用摩托車頭盔遮住面部,騎摩托車來到梧封收費站。伍石均持砍刀朝扣其面包車的收費員李明背部砍了一刀,并追砍受傷逃跑的李明,后被李明及其同事羅某某、蔣某、歐某某等人制服。梁火養見狀,拿出折疊尖刀朝李明、羅某某、蔣某、歐某某的身體亂捅亂刺,后與伍石均逃離現場。此案造成收費員李明死亡,收費員歐某某重傷,羅某某、蔣某輕傷。案發后,梁火養、伍石均被迅速抓獲。
2011年10月20日,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被告人梁火養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賠償被害人及其親屬的經濟損失。宣判后,梁火養提出上訴。廣西區高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認為,被告人梁火養為幫助同案被告人伍石均泄憤報復收費站工作人員,結伙持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二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后果特別嚴重,系在共同犯罪中致人死傷的主要兇手,罪責重大,應依法懲處,遂予以核準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