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日報訊 7月23日,蒙山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對雙方約定的違約金超出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2011年4月2日,被告譚×向原告陸×借款20000元,約定2012年7月1日前還款,但未約定利息。雙方約定,借款期限屆滿,譚×如未能還款視為違約,每逾期一天還款計不低于借款總額千分之五的違約金。因譚×一直未還借款,陸×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歸還借款本金20000元及違約金30000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民之間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法院支持陸×要求譚×按約定歸還借款本金和違約金的請求。但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的規定,違約金計算應不高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該規定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遂判譚×歸還陸×借款本金20000元及支付違約金5280元。
????(張翊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