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報訊(記者 龍天傳 實習生 黃慧)日前,本報報道了位于我市大學路的長宏大廈69戶業主住房面積“縮水”,目前房產開發商仍未退款的情況。近日,該大廈的業主韋先生向本報反映,他五年前買的房子至今仍未能辦理按揭,原因是他購買的房子已被查封。
房屋業主:
購房后方知房屋已查封
記者從韋先生提供的資料獲悉,早在2007年12月20日,他就與梧州市長宏房地產實業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2007)長字第32101號商品房買賣合同,向該公司購買了其開發的長宏大廈21層3單元01房,支付首期購房款共78335.24元。兩天后,對方就把上述房屋交付給韋先生。韋先生在2008年1月8日繳納契稅3575.03元后,余款依照合同約定用按揭方式支付。
但是辦理按揭時,所發生的事讓韋先生非常郁悶。據其透露,當他到銀行辦理按揭手續時,卻被告知上述房產“有問題”。隨后,他從市房屋交易所了解到,因市國土資源局的申請,該房子已被原蝶山人民法院查封了。最終,韋先生在該法院了解到事情的真相:早在2005年,梧州長宏房地產實業開發有限公司欠繳市土地局位于和平路18號商住樓土地出讓金及利息約50萬元。據悉,當時該開發商繳付10萬元,尚欠繳40萬元。因此,原蝶山人民法院執行局依法對該開發商旗下的長宏大廈里的三套房屋進行查封,而韋先生所購的房屋就是其中一套。
開發商遲遲不為其解押
韋先生說,從他2008年入住開始,就一直要求房產開發商將其房屋解押,但一直遭到對方推托。至2011年4月,對方忽然告知他,房子已經解押。結果,當他再次到市房交所詢問時,卻被告知該房產仍處于查封狀態。“我當時感覺自己被當猴子一樣耍。”韋先生說。隨后一年內,他不斷追問開發商,希望對方給出解決辦法。
直至2012年3月,該開發商向原蝶山人民法院遞交一份報告稱:其愿意用市大學路1號御景名城B幢2304房作調換擔保,該套房價值約72.4萬元,望法院給予變更財產保存措施手續。為此,韋先生應相關要求又到市房產管理局查核情況,從該局當時出具的一份查詢證明顯示:御景名城B幢2304房已辦理在建工程抵押,抵押給蒼梧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其抵押期限為:2010年4月28日至2013年4月28日。
記者調查:
開發商否認出售“受查封房屋”
為此,記者致電該開發商的主要負責人。他一方面堅稱出售給韋先生的房屋事前未遭到查封;另一方面,又告訴記者,就韋先生房屋需解押一事,開發商已和原蝶山人民法院商議出解決辦法,并建議韋先生與法院方面對接。此外,他表示,如果韋先生要走司法途徑解決問題,他也愿意配合。
隨后,記者從負責處理此案的林法官處獲悉,由于韋先生的房屋在購房前的確被查封,現要辦理按揭就需要進行過戶工作,只要對方繳納一定的過戶費用便可辦理解押。對此,韋先生很不解:開發商出售被查封的房子在先,為什么解押的費用需要他來承擔?
律師支招:
從合同出發進行維權
對于韋先生反映的情況,廣西益遠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智韜表示,在以往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買受人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都約定有關于合同備案登記、預告登記和產權登記的約定,且約定如因出賣人的責任,導致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未能及時辦理產權登記時,出賣人應向買受人承擔違約責任。建議韋先生先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內容進一步了解,如簽訂的合同有上述的約定,可根據合同的約定,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