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報訊(記者 梁燕如 通訊員 覃煒豪)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小區居民發現,物管公司單方面制定的合同有不少“霸氣十足”的格式條款。一旦出現物管糾紛,業主往往處于維權劣勢。針對上述情況,8月30日,記者在梧州市工商局了解到,近段時間以來,全市各級工商部門對物業管理企業的合同展開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平等格式條款,依法責令改正。
????檢查中,執法人員發現,春湖路某小區的物業管理合同中表示,業主出現違約行為時,物業管理部門有權停水、停電和取消智能卡開啟單元門和地下停車場出入口道閘使用權。新興二路某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中表示,裝修管理費:復式每套收取2000元,其他每套收取1000元。若裝修過程中無拖欠用水用電費用和無違章違約現象,業主入住滿六個月后,物業部門給予辦理退還裝修管理費手續。
????針對上述情況,執法人員約談相關小區物業管理部門負責人,指出水、電供應是業主與水、電供應商之間的合同關系,物業公司無權因為業主違法物業規定排除業主消費者正常使用水電的權利。同時,業主裝修完畢后,沒有出現與物管部門約定的違法行為,物管部門應如數退還裝修管理費。為此,執法人員依法發出行政指導書,要求物管公司改正不平等條款。
????此外,新興二路的某小區物管公司合同規定,“業主不按約定的收費標準和時間交納有關費用需要交滯納金,物業管理方未達到約定的管理服務質量則限期整改。”同在新興二路某小區物業管理的合同則表示,“物業管理公司指定的公共場所道路停車位只提供小車車主使用,使用過程中產生的車輛被損等責任由車主自負。”針對上述情況,工商執法人員指出,上述條款明顯減少或排除了物管部門的責任,當即責令相關負責人改正,并指導其制定更平等的條款。
????物業管理合同中的“霸王條款”屢見不鮮,工商部門提醒,業主在簽訂合同時需仔細審閱。有條件的話,業主可讓法律人士幫忙把關。若發現明顯加重業主責任的條款,應當即提出修改要求,也可向工商部門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