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報訊 兩名初中生因日?,嵤缕鸺姞?,一方沒有尋找合法合理的途徑去解決糾紛,反而趁對方在凌晨熟睡的時候用刀捅其胸部,導致對方受傷住院。作為父母的朱某峰、梁某欣夫妻因對兒子朱某文未盡監護義務,近日,藤縣法院金雞法庭對該起健康權糾紛作出判決,判令三被告共同賠償原告梁某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經濟損失共計兩萬多元。
????原告梁某源與被告朱某文系藤縣藤州鎮某初中的學生,為同班同學。2014年6月5日凌晨3時許,被告朱某文用事先準備好的水果刀捅傷了正在熟睡的原告梁某源。原告受傷后先后到藤縣人民醫院、廣西桂東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其傷情經自行委托的鑒定機構鑒定為十級傷殘。由于原被告雙方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原告梁某源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賠償經濟損失八萬多元。
????在庭審中,被告方辯稱,朱某文之所以用刀捅傷原告系事出有因,主要是在學校原告梁某源經常欺負朱某文。在事發的前一天,原告梁某源還威脅被告朱某文,要朱某文每個星期交納保護費與提供香煙給原告,朱某文不同意,原告就將朱某文摔倒在地上,并用筆將朱某文畫成大花臉。事后,原告梁某源又用剪刀將朱某文新買的牛仔褲割破,并揚言要守在西江橋頭不準朱某文回家。被告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才傷害原告,原告的威脅性語言及行為是事件發生的主要誘因,其應自負70%的責任。
????藤縣法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應受到法律保護,不應受到非法侵害。公民、法人由于故意或過錯侵害他人人身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被告朱某文用事先準備好的水果刀于凌晨將正在熟睡中的原告捅傷,可以認定原告受傷是被告的故意行為造成,故被告應對原告合理合法的經濟損失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被告辯稱原告對被告進行的威脅性語言和行為是事件發生的主要誘因,應減輕被告70%的責任。法院認為雙方即使有矛盾,被告也應尋求合法合理的方式解決,而不應用刀直接捅傷原告,故對被告的辯稱意見,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朱某文系未成年人,被告朱某峰、梁某欣作為被告朱某文的法定監護人,對被告朱某文未盡到監護責任,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兩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的傷情后經原、被告雙方協商選定的鑒定機構鑒定,確認為梁某源的損傷后遺癥未達傷殘等級,因此原告相關的訴請并未得到法院支持。為此,藤縣法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目前,雙方當事人并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祝裕旺 祝敏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