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報訊 時下,部分崇尚浪漫的年輕人認為只要兩個人真心相愛,就不在乎有沒有那一紙結婚證,甚至覺得領證是俗氣的事情,不領證是一種“個性”。然而,現實生活往往沒有那么一帆風順,當年愛得如膠似漆的同居情侶陸小姐與莫先生,最近卻因分手要分割財產而鬧上了法庭。近日,岑溪市人民法院南渡法庭審理了這起同居關系析產糾紛案件。
????九年前,年輕貌美的陸小姐遇上青年有為的莫先生,兩人一拍即合,迅速發展成為情侶并開始同居生活。兩人還分別在2008年和2013年生育了兩個兒子,卻一直沒有辦理結婚登記。
????陸小姐稱,同居期間,兩人就像很多夫妻一樣,男主外女主內。她主要在家照顧兩個孩子,莫先生則負責在外面經營生意掙錢,“一家人”生活和諧穩定。然而,莫先生自從在外面結識其他女人后,就從家里搬走了,雙方為此發生爭吵,矛盾加劇。今年9月,陸小姐訴至岑溪法院南渡法庭,請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同居期間的財產:兩所幼兒園、一輛轎車、一輛面包車、兩臺液晶電視機。
????被告莫先生辯稱,原告陸小姐請求分割的財產不是共同財產,原告從未投資幼兒園,兩所幼兒園均是自己與他人投資承包經營的,車輛及液晶電視機也均是自己個人出資購買。
????法院認為,原告陸小姐與被告莫先生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開展同居生活,該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男女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共同購置的財產。原告陸小姐既沒有對兩所幼兒園的承包經營行為出資,也沒有參與兩所幼兒園的經營管理,因此這兩所幼兒園的經營所得不應認定為原、被告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而被告莫先生購買的兩輛汽車,原告陸小姐沒有出資,且兩車均登記在被告名下,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兩車均為被告的個人財產。原、被告同居期間購買的兩臺液晶電視機,系由被告出資購買、管理、使用,應歸被告所有。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因此,法院駁回陸小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
????我國已不承認1994年2月1日以后的事實婚姻,只有雙方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結婚證,確立合法的婚姻關系才受到法律的保護。
????陸小姐付出了寶貴的九年青春,最后卻換來人財兩空,讓人欷歔不已。同時,也折射出一個問題,就是現在不少年輕人都對一紙結婚證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像本案原告陸小姐一樣,到了雙方產生矛盾,一方欲解除非法同居關系而請求分割同居期間的財產,但未獲法院支持時,才意識到結婚證的重要性,此時已追悔莫及。
????(溫穎 李曉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