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報訊 (記者 朱元冬 通訊員 陸宏敏 曾艷)合同的擬訂一般遵循平等原則,尤其涉及房地產交易的大宗消費合同,消費者查看合同條款時更不能掉以輕心。近日,消費者林女士向梧州市工商局長洲區分局舉報,稱梧州市某房地產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利用格式合同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其制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在雙方違約責任上存在不平等條款。
????接到舉報后,該局的執法人員積極開展調查取證工作。經查,該房地產公司的購房合同里在違約責任上約定,“我方逾期30日內,按日支付萬分之一的違約金,逾期30日后,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但出賣人在逾期180日內,按日支付萬分之0.1的違約金,逾期180日后,出賣人只需向買受人支付萬分之一的違約金”。買受人與出賣人在約定的違約金額中,出現了不對等的情形。執法人員認為,這種情形與《合同法》公平、平等原則不符,屬明顯加重消費者責任的格式條款。
????因此,梧州市工商局長洲區分局依據《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6000元的罰款。
????長洲區工商分局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房簽訂買賣合同時,要仔細研讀和了解合同里的每項條款,注意雙方約定的內容是否存在不公平、不平等的條款。如發現有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可及時撥打12315消費維權熱線電話或向轄區工商所進行申訴舉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