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萬元轉給朋友 豪車遲遲不見影
托人幫買車被坑,打官司時短信、微信聊天記錄都成為證
廣西新聞網-南國今報柳州訊(記者 何書俊)如今,手機已經成為市民生活中必備的通信工具,手機短信、微信聊天記錄等也已經作為證據被運用到官司中。日前,市民梁先生把錢打給朋友,讓對方幫自己買豪車,結果對方一直未將車子交付。梁先生用手機短信和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打贏了官司。
“幸虧有這些記錄,要不然對方還真不一定認賬!”10月3日上午,拿著法院的判決書,梁先生發出這樣一番感慨。梁先生介紹,2014年10月,朋友廖某在一起喝茶時告訴他,可以通過其他朋友以較便宜的價格幫買到寶馬、保時捷等品牌豪車。梁先生剛好有換車的打算,于是便同意通過廖某購買。2014年10月12日,廖某向梁先生出具收到梁30萬元訂車款的收條,次日,按照廖某的要求,梁將30萬元訂車款轉入廖某提供的銀行賬戶。結果,付款后,梁先生多次要求廖某交付車輛,但對方一直未能交付,也拒絕將30萬元訂車款退還。由于協商退款未果,梁先生將廖某起訴到柳北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廖某返還訂車款并支付相應利息。
今年4月,法院受理案件后,梁先生將銀行轉賬記錄、自己與廖某之間關于購車的短信和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提交給法院,用以證實雙方之間存在廖某收款幫自己購買汽車的事實。而廖某則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證據,也未出庭應訴。
柳北法院審理認為,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廖某收取了梁先生支付的相關費用后,未履行辦理相關購車手續的義務,應將該款項退回給梁先生,而且不履行返還款項的義務,應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梁先生訴請要求廖某按年利率5%賠償利息損失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最終,法院判決廖某退還梁先生訂車款30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
小貼士: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法官提醒,電子數據作為證據在法院已經廣泛應用,但值得注意的是,使用電子證據時,應注意證據保全工作。由于電子證據具有易修改的特點,所以作為證據使用時,當事人最好以公證的形式留存證據,避免打官司時,證據內容被改得“面目全非”。
此外,為規范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提高刑事案件辦理質量,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日前聯合制定并下發了《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從10月1日起施行,規范了電子證據作為刑事案件證據的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