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日報訊(見習記者 曾韻 通訊員 覃煒豪)“選好房了,定金也交了,該交房時房價漲了,開發商卻不賣了……”近日,消費者劉先生向市工商部門投訴,稱市某房地產開發商利用格式合同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其制定的《樓宇認購書》,在雙方違約責任上存在不平等條款。
????接到投訴后,工商執法人員積極開展調查取證工作。該開發商的《樓宇認購書》里在其中一條違約責任上約定,“如乙方履行完畢本認購書義務但甲方未能為乙方保留該房號的,甲方應雙倍返還定金,但不再承擔其他責任”。經查,消費者劉先生去年已向開發商支付了選定樓宇房號的定金1萬元,且已履行完畢《樓宇認購書》義務。一年后交房日期已至,該房房價也已升值了5萬元,此時開發商卻表示不能按照前期約定交樓。
????按《樓宇認購書》的約定,開發商違約不交樓僅返還2萬元,其他首付款損失、精神損失等一率不予以賠償,責任也不予承擔。這樣算來,開發商即使違約也可賺3萬元。執法人員認為,這種情形嚴重損害了購房者的平等權益。為此,市工商部門依據《合同格式條款監督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認定開發商違法并對其作出處理。
????市工商部門提醒,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廣大消費者在簽訂購房合同時,還享有要求開發商繼續履行購房合同、采取補救措施和進一步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害的權利,如可繼續要求開發商交樓或調換房號;若開發商雙倍返還的定金不足以支付實際損失,還可要求賠償彌補損失等。一旦遇到開發商未按預定房號交樓情況,消費者可向工商部門投訴,確保自身權益不受損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