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報訊 因對女友提出分手懷恨在心,未成年人吳某華在凌晨放火燒毀前女友停放在家門前的摩托車。近日,藤縣法院一審審結該起案件,以放火罪判處被告人吳某華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
2016年2月23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吳某華因被害人陳某宏提出要與其分手,為泄憤,吳某華駕駛摩托車到加油站,購買了一些汽油。隨后,吳某華潛到陳某宏的家門前,將汽油潑灑在陳某宏停放在此的五羊本田牌女裝摩托車上,用打火機將女裝摩托車點燃后,駕駛自己的摩托車逃跑。吳某華的行為導致陳某宏的摩托車被燒毀,家中的空調、窗戶、墻體被燒壞、燒黑。同年3月10日,公安民警在吳某華的家中將其抓獲歸案。經藤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燒毀的摩托車價值784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吳某華出生于1999年5月,案發時已滿十六周歲但未滿十八周歲。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華故意放火焚燒他人財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依法應在“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幅內處以刑罰。本著對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藤縣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吳某華減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后,被告人吳某華當庭表示不上訴。 (魏朝菊 祝裕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