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報訊(記者 黃海志 通訊員 盧強)“真是太感謝法院了!要是沒有法院替我討回這兩萬多元,我接下來的日子就難熬了!”日前,進城務工者黃某接過兩萬多元的現金支票時,感激地對長洲區人民法院的法官說。
2012年,黃某從農村來到梧州市區打工,跟梧州某鋼鐵公司簽訂了一份從2012年11月到2014年11月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黃某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每周休息1天,標準工時的月薪為1400元。合同期間,黃某在該公司每月延時加班100小時,休息日加班40小時,其中包括了一些法定節假日的加班,該公司卻只發放了每月一倍的延時加班工資、休息日加班工資以及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
對于梧州某鋼鐵公司的行為,黃某非常不滿,認為公司并沒有按照法律相關規定支付加班費,遂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經過仲裁,勞動仲裁機構裁定,梧州某鋼鐵公司須向黃某支付延時加班工資差額以及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差額,合計兩萬多元。
對于仲裁結果,梧州某鋼鐵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經過審理,法院最終判決梧州某鋼鐵公司須向黃某支付這兩萬多元。
判決生效后,某鋼鐵公司沒有按期履行判決義務。黃某只得再一次走進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立案執行后,主辦法官第一時間聯系某鋼鐵公司負責人,并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希望其能夠自動履行判決義務。對此,該鋼鐵公司負責人并不買賬,以“公司沒有資金”為由,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
日前,主辦法官經調查得知某鋼鐵公司在銀行有多個交易賬戶,其中有一個賬戶有十多萬元存款,于是馬上向銀行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以及執行裁定書,將該賬戶中的兩萬多元扣劃至法院指定賬戶上,成功替黃某追回了該案所有的款項。
據了解,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勞動者法律意識的增強,因加班費、工資類糾紛等引發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呈日趨上升之勢。
本案主辦法官告訴記者,在實踐中,由于不少勞動者在勞動維權之前缺乏保全證據的意識,因此在產生糾紛后,根本無法提供自己是否存在加班的證據,導致在仲裁或訴訟時處于很不利的地位。此外,很多圍繞加班費產生的勞動爭議,主要源于雙方對加班費計算的標準存在分歧,從而造成爭議。
法官建議,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應要求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對加班時間和加班費計算標準進行明確說明。同時,勞動者在加班時也應加強證據保全意識,保留考勤表、加班通知、工資條、交接班記錄、證人證言等可以證明有加班事實的證據,以便更好地依法維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