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報訊 在一起尋釁滋事案件中,就被害人的傷情鑒定,前后出現了三份不同的鑒定意見。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采納了梧州市人民檢察院的建議,啟動再審程序,于2016年11月22日對該案進行了重新開庭審理,并首次就刑事再審案件邀請了鑒定人、專家輔助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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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傷情鑒定有變化
2015年7月15日凌晨,被害人邱某在岑溪市岑城鎮育才路被被告人林某、葉某等人毆打、砍斬。經岑溪市公安局法醫鑒定,邱某的軀干、四肢多處創傷,構成輕傷一級。岑溪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林某、葉某犯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五個月和一年三個月。
一審判決后,岑溪市公安局又對被害人的傷情進行重新鑒定,綜合評定為重傷二級。岑溪市人民檢察院遂以證據發生變化,導致一審判決對被害人的傷情認定為輕傷的事實存在錯誤,適用法律不當,量刑畸輕等為由,提出抗訴。被告人葉某也提出上訴。
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抗訴機關遞交的被害人邱某的損傷已達重傷的鑒定報告距其受傷時間僅間隔五個月,此時肢體功能尚未完全達到穩定狀態,鑒定時機不當,存在重大瑕疵,不予采信,遂裁定駁回抗訴和上訴,維持原判。二審裁定生效后,被害人邱某向梧州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并申請對其傷情結合其功能受損情況以及失血性休克的情況進行重新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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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份鑒定意見如何“抉擇”
梧州市人民檢察院受理案件后,委托廣西金桂司法鑒定中心對申訴人邱某的傷情重新進行鑒定。廣西金桂司法鑒定中心于2016年8月17日出具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意見書,認為邱某的相關損傷構成重傷二級。
由于本案前后共出現三份不同的鑒定意見,因此,梧州市人民檢察院承辦檢察官委托該院司法鑒定中心對三份鑒定進行了文證審查。該中心出具的文證審查意見書認為,岑溪市公安局的第一份鑒定意見及第二份鑒定意見均不全面,不宜采納。而廣西金桂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對傷者的相關損傷評定為重傷二級,并有醫院病歷記錄及法醫臨床檢查予以印證,鑒定依據充分,鑒定意見客觀,應當予以采納。
承辦檢察官認為,現有廣西金桂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證實原審裁定認定被害人邱某損傷構成輕傷一級的事實錯誤,因證據發生變化,導致原審裁定認定原審被告人林某、葉某犯尋釁滋事罪適用法律不當,定性錯誤,量刑畸輕,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兩原審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建議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啟動再審。梧州市人民檢察院于2016年9月12日向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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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重新開庭審理
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采納了梧州市人民檢察院的建議,決定啟動再審程序,于11月22日對該案進行了重新開庭審理。
法庭上,出庭檢察員出示了廣西金桂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書、被害人邱某的住院病歷材料,證實原審裁定認定被害人邱某損傷構成輕傷一級的事實錯誤。針對案件的焦點主要是鑒定問題,檢方申請了本案的鑒定人——廣西金桂司法鑒定中心的法醫出席法庭,回答檢、辯雙方及審判人員的詢問,并對其作出的鑒定意見書作出解釋和說明。檢方還申請了一名專家輔助人出庭,由專家輔助人運用專業知識,就三份鑒定意見應當如何采信進行專業分析,以供法庭參考。庭審過后,該案待法院擇日宣判。
據悉,2012年以來,梧州市兩級檢察院共受理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訴案件136件,向法院提出抗訴2件,均獲得改判;提出再審檢察建議20多件,目前已有6件獲得了改判。
(曾城 李敏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