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報訊 藤縣太平鎮一男子酒后到商店內鬧事,騷擾女顧客并將一名未成年人打傷。最終,該男子受到了法律的懲罰。近日,藤縣人民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該男子黃某國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被告人黃某國系藤縣太平鎮人。2016年7月3日晚上,黃某國在藤縣藤州鎮與他人聚餐,喝了不少酒。酒后,黃某國來到長虹街某商店內鬧事,打翻店內商品并騷擾女顧客。黃某國的朋友剛好路過該商店,遂將其拉到街道上。不料,黃某國又返回該商店內,對店員楊某旖(1999年8月出生)進行毆打,至楊某旖頸部等多處受傷。經鑒定,楊某旖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7月5日,藤縣公安局對黃某國進行行政拘留,7月18日,該局對黃某國進行刑事拘留。
????在審理過程中,經藤縣法院調解,被告人黃某國自愿一次性賠償被害人楊某旖因傷害事件造成的醫療費、護理費等經濟損失12000余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國破壞社會秩序,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情節惡劣,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依法應在“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幅內量刑。綜合案情,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后,被告人黃某國當庭表示服從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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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兩人以上輕微傷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四)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七)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溫云蘭 祝裕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