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報訊 41歲的男子韋某健因家境貧困一直未娶到媳婦,為此,他花了3000元從他人手中買了一名婦女當媳婦,殊不知這已觸犯了《刑法》。12月5日,藤縣法院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判處被告人韋某健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被告人韋某健出生于1975年,系藤縣平福鄉人。因家境貧困,一直未能娶上媳婦。為能娶上媳婦,今年3月10日,他以3000元的價格,在廣西昭平縣與藤縣交界的一個村里,向何某慶(另案處理)購買了一名自稱叫“亞芳”的女子(真實身份未能查證)。隨后,韋某健便將“亞芳”帶回家一起生活。然而,回家后還不到20天,亞芳便因病死亡。4月4日,被告人韋某健被藤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韋某健以建立婚姻家庭為目的,明知是被拐賣的婦女仍予以收買,其行為已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且依法應在“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幅內量刑。被告人韋某健歸案后及庭審中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上也自愿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綜合案情,藤縣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后,被告人韋某健當庭表示不上訴。
■法官說法
我國《刑法》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以強奸罪論處。毆打被拐賣婦女,非法限制被拐賣婦女自由的,以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數罪并罰。將被拐賣婦女再轉賣的,以拐賣婦女罪論處。收買被拐賣的婦女,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祝裕旺 梁榮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