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報訊(記者 龍天傳 通訊員 羅豪 游雅萍)日前,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地質勘查處原調研員、貴港市國土資源局原局長曲勇剛受賄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曲勇剛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對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在此前的開庭審理中,公訴機關梧州市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曲勇剛在2003年至2011年期間,利用其擔任貴港市國土資源局局長、廣西國土資源廳地質勘查處調研員職務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共非法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528萬元和港幣6萬元。
12月15日,公訴機關在法庭上出示了相關物證、書證、證人證言、檢查筆錄、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等,指控被告人曲勇剛的多項犯罪事實。如2004年至2010年期間,曲勇剛利用其擔任貴港市國土資源局局長的職務便利,為多家公司順利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提供幫助,并在這些公司辦理相關土地使用權證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9次收受上述公司負責人的現金180萬元。2003年至2009年期間,曲勇剛在貴港市某龍房地產公司、貴港市某信房地產公司獲取多個地塊的過程中,在辦理上述地塊出讓手續、減少地塊出讓金時,為貴港市某龍房地產公司、貴港市某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提供幫助,某龍房地產公司負責人吳某龍(另案處理)先后6次送給曲勇剛現金125萬元。2007年至2008年,曲勇剛在某方置業公司辦理中央廣場項目地塊使用證的過程中提供幫助,先后3次收受某方置業公司總經理黃某利(另案處理)的港幣6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曲勇剛在擔任貴港市國土資源局局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共人民幣528萬元和港幣6萬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定,構成受賄罪。曲勇剛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被告人曲勇剛在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被告人曲勇剛表示將提起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