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報訊?夫妻倆欠債百萬元,在欠債期間兩人將房屋以比市場價低17萬余元的價格轉賣給兒子。為此,債權人以兩人惡意逃避債務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撤銷雙方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近日,藤縣法院審結該起債權人撤銷權糾紛一案。
????2015年,藤縣太平鎮男子陳某基分三次向陳某芳借款共計90萬元。因陳某基未及時還款付息,陳某芳于同年9月24日訴至藤縣法院。法院判決陳某基及其妻子宋某連共同償還借款本金90萬元及利息。同年8月3日,陳某基、宋某連等4人與陳某達(陳某基的兒子)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將4人共有的位于太平鎮某路110號房地產以22萬元的價格出售。經評估鑒定,上述房產價值392920元,土地價值240540元,合計633460元。
????2016年5月9日,陳某芳以陳某基等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逃避債務,損害其合法權益為由訴至藤縣法院,要求撤銷上述《房地產買賣合同》。
????經查明,被告陳某基、宋某連作為債權人的總債權本息超754814元,兩人作為債務人經法院判決確定的總債務本息超100萬元。
????法院指出,被告陳某基、宋某連等4人將涉案房地產以22萬元價格賣給第三人陳某達,隨后陳某達只辦理了房產證,并未辦理土地過戶手續,故涉案房屋的土地仍然屬被告陳某基、宋某連等4人共同共有。涉案房屋交易時,買賣雙方交易實質只是支付了房屋的價值,涉案土地并未處理清楚。買賣雙方房產交易價格與評估價格相差是172920元。因被告陳某基、宋某連與第三人陳某達是特殊的父母子女關系,父母將自己的房產低于市場價格賣給自己的親生兒子不同于普通的交易關系,原告陳某芳沒有證據證明第三人陳某達在受讓該房產時,明確知道其父母欠有債務卻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出售涉案房產,也沒有證據證明買賣雙方存在惡意串通的行為。
????法院認為,被告陳某基、宋某連的債權754814元及出賣房屋的價款22萬元,總價值達到974814元,與其所負確定的債務數額相差不大,《房地產買賣合同》并沒有明顯造成對被告陳某基、宋某連的財產不當減少,也未造成影響其償債能力的明顯差異。
????為此,藤縣法院依法作出判決,駁回原告陳某芳訴訟請求。宣判后,原告表示服從判決,其在上訴期間并未提起上訴。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韋建忠??祝裕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