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報訊 隨著互聯網的日益盛行,群眾在網上發表帖子講述身邊事成為生活常態。為索要分手費,女子歐某在網站上發帖,捏造、虛構事實,造成惡劣影響。近日,梧州市長洲區法院一審作出判決,歐某的行為構成網絡侵權,應立即停止侵犯前男友寧某名譽權的行為,歐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在網站上刊登向寧某道歉的聲明。
????2015年3月,寧某和歐某經朋友介紹認識,交往2個月后確定戀愛關系。同年11月,因性格不合,寧某向歐某提出分手,歐某以賠償青春損失費為由要求寧某向其支付10萬元,寧某未應允。此后,歐某以各種方式向寧某索要未果。
????2016年春節期間,歐某向寧某所在單位領導及職員群發短信稱:寧某不僅于2015年“腳踏三條船”,還以升職要送禮和招待領導為由,讓歐某支持錢財物資6.9萬元。后來,當歐某在醫院做流產手術并檢出婦科疾病時,又以性格不合為由提出分手。
????2016年3月初,歐某在某網站發表了一篇帖子。除了將之前的群發短信內容復制粘貼外,還發布了多張寧某與歐某的合照,講述了寧某的家庭和工作情況。該帖還稱,歐某生病住院時,被寧某辱罵,甚至被當眾暴力對待;寧某打電話辱罵歐某母親,致使老人身心受傷。該帖發出后,廣為散播。
????2016年3月21日,寧某向桂林市公證處申請對歐某在網站上發帖的文章內容進行證據保全并出具了公證書,證實了該帖子閱讀次數達到2759次。
????2016年4月,寧某將歐某訴至長洲區法院。在法庭上,寧某稱,此事致使其名譽受到了嚴重損害,對其工作造成極大負面影響,精神也受到了嚴重摧殘,歐某故意在網絡上散布謠言,侮辱其人格,此行為侵犯了其名譽權,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歐某辯稱,那篇文章不能證明是其發的,寧某騙取其錢財是事實,只是部分為現金轉賬沒有證據,部分錢財是電子轉賬有憑證。
????法院經審理認為,寧某提供的證據《公證書》由公證員監督共同依法辦理,公證程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和司法部頒發的《公證程序規則》的有關規定,公證程序合法有效,該《公證書》和寧某提供的與歐某短信來往記錄截圖可以相互印證;歐某在網站上發表帖子稱寧某向其索要現金、賄賂領導,雖然歐某提供了銀行對賬單,但只能證明寧某、歐某有經濟往來,不能證明寧某向歐某索要現金6.9萬元,同時,歐某沒有提供寧某送領導現金2萬元、賄賂領導升職的證據,網帖內容無法舉證,應由歐某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其行為構成捏造、虛構事實。
????根據歐某的侵權情節和侵權涉及的范圍,長洲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歐某立即停止侵犯寧某名譽權的行為;歐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在網站上刊登向寧某道歉的聲明;駁回寧某的其他訴訟請求。目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