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報訊 黃女士在岑溪市某賓館工作九年,但并未簽訂勞動合同,賓館更換經營者后便不給黃女士安排工作。黃女士要求解除與賓館的勞動關系并索賠經濟補償金。近日,岑溪市法院依法審理了這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件。
2006年11月開始,黃女士到岑溪市某賓館從事服務員的工作,月工資1350元。2015年11月,賓館更換經營者后,便不再給黃女士安排工作,并且拖欠工資。2016年6月21日,黃女士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賓館支付工資及經濟補償金。隨后,賓館付清了拖欠黃女士的工資,但勞動仲裁委駁回了黃女士的仲裁請求。黃女士對裁決不服,將賓館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勞動關系并索賠經濟補償金12150元。
賓館以與黃女士沒有形成勞動關系,并且自身已經更換經營者為由,請求法院駁回黃女士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原告黃女士在被告岑溪市某賓館處從事服務員工作,雖然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黃女士按照該賓館的管理要求開展工作并完成了工作任務,且賓館也按口頭約定每月支付工資1350元給黃女士,雙方已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應受法律保護。黃女士在賓館工作了九年后,該賓館不再安排黃女士工作,事實上賓館已解除了與黃女士之間的勞動關系,賓館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黃女士要求解除勞動關系及支付九個月的經濟補償金12150元,應當予以支持。賓館雖然變更了經營者,但是無論前后經營者之間有何約定,均不能以此對抗對外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因此,法院對賓館的抗辯不予采納。法院依法判決:解除黃女士與岑溪市某賓館的勞動關系;該賓館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12150元給黃女士。
宣判后,雙方均沒有上訴,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
(溫穎 林振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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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原告黃女士在被告處工作了九年,岑溪市某賓館依法應向其支付九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