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報訊(記者 龍天傳 通訊員 羅豪 梁東波 龐廣蛟)去年9月21日,岑溪市一家火鍋店出現食物中毒事件,致21人因食物中毒住院。今年3月17日,岑溪市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判決。被告人余某因生產、銷售有害有毒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并處罰金2萬元。
????在岑溪市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上,公訴機關當庭提供了相應證據予以證明,認為被告人余某在其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4條規定,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據岑溪市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黃開芝介紹,2016年9月21日,被告人余某在她經營的飯店里,給顧客飲用了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酒,導致21人中毒。當時經診斷,確定21人因過量食用中藥附子泡酒而引發烏頭堿群體性中毒。經檢驗,被告人余某自行浸泡的兩缸羊腎酒中,1號缸的烏頭堿含量為4.4μg/ml,2號缸的烏頭堿含量為2.1μg/ml,次烏頭堿含量為0.03μg/ml。事件發生之后,被告人余某主動積極聯系被害人到醫院檢查治療,并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余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4條的規定,構成了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鑒于余某的犯罪情節較輕,確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依據法律規定,判處余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并處罰金2萬元,禁止余某在緩刑期間從事生產、銷售食品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