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報訊(記者 龍天傳 通訊員 熊學禹 黃秋紅)去年5月2日,本報刊登《招牌墜落砸中人》一文,報道梧州市新興二路政府廣場公交車站附近的螺螄粉店門口招牌發生脫落,恰巧砸中一名步入店內的女子。報道見報后,讀者除了關注傷者的恢復情況外,還比較關心相關賠償責任的劃分。日前,長洲區人民法院對這起物件脫落、墜落損害責任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粉店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不服一審判決要求上訴。隨后,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并維持原判。
????被招牌砸傷者起訴商鋪所有者和經營者索賠
????2016年5月2日12時許,小紅與同學小玲一起到新興二路臨街商鋪用餐。由于口味需求不同,小玲在某螺螄粉店用餐,而小紅則到隔壁的快餐店吃午餐。用餐后,小紅到螺螄粉店找小玲,欲一起離開。走出店門時,小紅突然被螺螄粉店門口上安裝的廣告牌掉落砸傷,失去知覺,隨后被送往梧州市中醫醫院接受救治。
????經醫院診斷,小紅的傷情為:腰5椎爆裂性骨折、馬尾神經損傷并不全癱、左脛腓骨骨折左第3指軟組織挫裂傷等。事故發生后,螺螄粉店的經營者陳光為小紅支付了7萬多元醫療費,但是,小紅尚需10萬元進行小腿手術治療,一時間無法籌到該筆款項。
????為免錯過手術治療的最佳時機,小紅遂將商鋪所有者林冰、經營者陳光訴至長洲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陳光、林冰賠償其醫療費用10萬元。
????然而,林冰辯稱,其對事故的發生不存在任何過錯,其與商鋪經營者陳光簽訂的《租賃協議書》約定:“鋪面以外的擋雨板支撐架有損壞、擋雨板有漏水、廣告牌有破損,承租方要負責維護及修理,并承擔安全責任”。林冰認為,致使小紅受傷的廣告牌是陳光負責安裝和使用,應由其承擔賠償責任。另一邊,陳光辯稱,其對小紅受傷的事實是認可的,但不認可其應承擔責任;陳光認為致使小紅受傷的原因,是林冰出租了存在安全隱患的商鋪,林冰應承擔相應責任,同時,設計制作該店鋪廣告牌的廣告公司也應該追加相應責任。
????法院判決經營者擔責
????經長洲區法院一審認為,致傷小紅的廣告牌系陳光經營商鋪的廣告牌,廣告牌的實際管理人和使用人是陳光,但陳光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對廣告牌的脫落、墜落無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以,陳光應對小紅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
????長洲區法院認為,林冰只是商鋪所有者,出租商鋪給陳光經營粉店,林冰并非上述脫落、墜落廣告牌的實際管理人和使用人,對廣告牌脫落、墜落砸傷小紅的損害結果無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廣告公司為陳光設計制作并安裝了該廣告牌,但其與陳光之間的法律關系與該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且其與該案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不是該案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故陳光的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駁回陳光申請追加廣告公司為該案被告的申請。
????因此,長洲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陳光于該案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小紅賠償因事故造成的從2016年5月2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的損失73488.67元,并駁回小紅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陳光不服,提起上訴。隨后,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