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日報訊(記者 曾韻)近日,小南路一小區居民反映,有業主在單元樓里開餐館,其噪音、安全等問題讓居民煩惱不已。對此,律師認為,業主若將民房改為商用,應事先征得有利害關系的業主書面同意,不做擾民營業行為,以免產生糾紛。
????4月14日中午,記者來到市民所反映的業主家發現,業主利用同一樓層的兩間住房開設餐館,客廳和房間擺放著幾張餐桌,幾位食客坐在客廳里等待用餐。據了解,今年該餐館經營后,生意日益火爆,鄰近居民的煩惱也接踵而至。“每天中午和晚上經常能聽到客人大聲喧嘩的聲音,餐館還不時走出一些喝醉的客人,影響周邊居民的休息和小區治安。”住在該單元樓的居民羅女士表示,曾將問題反映給小區物業,物業多次協調也無濟于事。
????此外,不少居民質疑該餐館手續是否齊全。據了解,萬秀區食藥監局曾派出工作人員到場檢查,發現該店持有《食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為熱食類食品制售等,現場兩名從業人員均能出示有效的健康證明,現場食品原料檢查均未發現異常。
????對于住宅樓里開餐館是否合法,廣西順景事務律師所律師吳承鐘指出,按照《物權法》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若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吳承鐘補充介紹說,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使用物業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用途、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一旦違反規定,其他業主和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有權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他建議,受影響的住戶可先與當事業主協商,協商不成再找物業或者居委會出面調解,說服出租住宅業主讓餐館停業。若協商不成,受影響的住戶可以侵犯相鄰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