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報訊(記者 龍天傳 通訊員 趙夢恩)去年5月18日,一名老年男子在梧州市大中路與南環路交叉路口當街潑硫酸,導致多名行人受傷,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影響。4月21日上午,萬秀區人民法院依法對“5·18”潑硫酸案進行公開宣判,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

4月21日,萬秀區法院對被告人張某某作出一審判決。(圖片由通訊員趙夢恩提供)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5月18日12時25分許,被告人張某某去到萬秀區大中路與南環路交叉路口處,用事先準備的鐵桶裝著的硫酸潑向正在過馬路的人群,致使被害人江某某、鐘某某、劉某某、黎某某、黃某某、冼某某等10人被硫酸不同程度燒傷。其中,江某某的面部軟組織損傷程度構成重傷二級,右眼眼瞼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一級,體表軟組織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二級;鐘某某面部軟組織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二級,體表軟組織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二級,頸部軟組織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微傷;劉某某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二級;黎某某、黃某某、冼某某的損傷程度均構成輕微傷。
????隨后,張某某沿南環路人行道向桂江一橋方向行走,并使用隨身攜帶的刀具沿途傷害過往行人,致使被害人葉某某、曾某某、梁某某不同程度受傷。其中,葉某某、曾某某的損傷程度均構成輕微傷。當張某某步行至萬秀區九坊路78號對面人行道處時,被公安人員抓獲。公安人員繳獲張某某作案的刀具一把、塑膠手套一對、鐵桶一只及鐵桶內殘留的硫酸。
????另查明,張某某的表現符合抑郁癥(發病期)的臨床診斷,作案時處于發病期。張某某作案系有準備的,作案時無辨認能力障礙,但由于受病態情緒影響,而使其控制能力明顯削弱,作案時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萬秀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依法予以懲處。張某某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張某某歸案后尚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法院當庭宣判:被告人張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