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岑溪的李某為賺取不當暴利,大白天的在他人屋后公然開設賭場,吸引當地村民前來賭博;在賭場“開張大吉”之后不到半個月就被依法查處。近日,岑溪法院依法對該起開設賭場案進行了宣判,李某被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李某因自身只有小學文化而一直沒法找到合適的工作;為了賺錢,李某想到了一條近乎于一本萬利的“生財之道”:開賭場。經過前期準備,2016年7月29日,李某帶著凳子、桌子、風扇等賭博工具來到自家附近某社區一私人屋后背的平地設立賭場,以“數攤子”的形式招攬參賭人員進行賭博。
賭場開張才幾天,每天都有不少人前來參賭;嘗到了甜頭的李某決定“擴大經營”,并開始“招兵買馬”:先后雇請了陳某浪、鄧某、徐某成、李某晉(4人均另處理)為其開展聚眾參賭活動;并支付4人工資。
2016年8月7日,岑溪市公安機關對該賭場進行了查處,并當場抓獲李某、陳某浪、鄧某、徐某成、李某晉及一眾參賭人員,從現場查獲賭資人民幣6255元、攤子1副及參賭人員的非法獲利。在被抓獲后,李某如實供述了自己開設賭場的罪行,并主動繳納了罰金。
法院審理認為,李某利用攤子以“抓攤子”的方式、為賭博提供場所,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李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李某自愿繳納罰金,主動接受罰金刑處罰,酌情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前述判決。
該案判決后,李某未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理評析】
開設賭場罪,是指為賭博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獨居、籌碼、資金等組織賭博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地303條第2款的規定,開設賭場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李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招攬他人進行賭博活動,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法院結合其犯罪事實及悔罪表現等,對他做出上述判決。 (田廣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