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報訊(記者 龍天傳 通訊員 祝裕旺 溫云蘭)5月12日上午,藤縣人民法院對備受社會關注的廣東東莞生活垃圾跨省非法傾倒潯江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被告人唐某孟、唐某標、黃某文犯環境污染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至四年不等,并處罰金8萬元至6萬元不等。
藤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4月1日,廣東省東莞市某服務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潘某全與吳某坤簽訂了《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協議》,雙方約定以100元/噸的價格由吳某坤對東莞市長安鎮廈崗垃圾轉運站積存的垃圾進行清運、無害化處理。后吳某坤又以70元/噸的價格將清運、無害化處理垃圾的工作轉包給吳某明。同月,吳某坤承包了東莞市長安鎮廈崗碼頭的40米海岸線用于船舶裝貨,并將該碼頭交由吳某發和莫某棠管理。
2016年7月,吳某明聯系被告人唐某孟,以30元/噸的價格將垃圾轉交給唐某孟運輸、處理。同月28日,被告人唐某孟指使被告人唐某標代表船方與東莞市長安鎮廈崗碼頭的代表吳某發簽訂《垃圾委托運輸協議》,約定船方在東莞市長安鎮廈崗碼頭裝載生活垃圾后,由船方自由安排地點運輸和處理。同年8月24日和25日晚上,被告人唐某孟利用其租用的“平南永佳0585”船,在東莞市長安鎮廈崗碼頭裝載約400噸垃圾上船。被告人唐某孟等三人駕駛該貨船從上述碼頭出發,于同年9月3日15時許到達廣西藤縣藤州鎮民生村登洲尾附近的江面。
2016年9月3日21時許,被告人唐某孟指使被告人唐某標將該船駕駛至藤縣縣城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的登洲頭,并吩咐被告人黃某文利用鉤機將船上的垃圾往江里傾倒。三名被告人傾倒垃圾的行為被群眾發現并舉報,執法人員趕到現場將三人控制。由于三名被告人此時已往江里傾倒了約100噸垃圾,藤縣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通知藤縣水利供水有限公司于同日23時起停止取水,直至次日12時恢復取水。三名被告人的行為致使藤縣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13小時。經鑒定,三被告人傾倒的垃圾中含有汞、鉻、鎘等有毒物質,且汞、鉻、鎘的含量均超過排放標準的三倍以上。
法院認為,被告人唐某孟、唐某標、黃某文違反國家規定,任意傾倒含重金屬的垃圾污染物,屬傾倒有毒物質行為,且重金屬含量超過排放標準的三倍以上,嚴重污染環境,三人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構成污染環境罪,依法應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三名被告人在飲用水水源區內傾倒有毒物質,致使縣級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12小時以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屬“后果特別嚴重”,依法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院認為,三名被告人均有污染環境的故意和行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某孟作為船舶承包者、管理者,決定并指揮運輸、傾倒垃圾;被告人唐某標代表船方與東莞市長安鎮廈崗碼頭方簽訂《垃圾委托運輸協議》,駕駛船舶運輸并協助傾倒垃圾;被告人黃某文操作鉤機直接將垃圾傾倒到江里,三名被告人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罪行處罰。但被告人唐某標、黃某文在犯罪過程中的罪責相對較輕,是作用較小的主犯,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三名被告人歸案后及庭審中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合三名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三名被告人的家屬、律師代表,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等40余人旁聽了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