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報訊(記者 龍天傳 通訊員 梁植剛) 5月9日,岑溪市男子李某因欠錢不還,拒不履行法院民事調解書確定的義務,最終被岑溪市法院一審以拒不執行裁定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據了解,李某原本在岑溪市內經營電器店。2014年,李某以擴大經營急需資金周轉為由,向其朋友周某分兩次共借款32萬元,借期一年。借款到期后,周某多次向李某催還均無果。2016年4月1日,周某將李某起訴至岑溪市法院。同年5月11日,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由李某分期歸還32萬元借款及利息的還款協議。法院根據協議依法作出了民事調解書,并于當日生效。
????在民事調解書生效后,李某并未履行該民事調解書確定的義務。無奈之下,周某只能向岑溪市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受理后,執行法官向李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但李某仍未履行還款義務,也沒有向法院申報財產。
????經岑溪市法院查詢,李某及其妻子陳某名下共有銀行存款30多萬元,房產兩處,以及五菱小車、江淮牌貨車、豐田漢蘭達小車等3輛汽車,有能力履行該民事調解書義務而拒不履行。其中,在法院依法向李某夫妻發出查封車輛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李某夫婦仍以已將車抵押給其他債主等理由,拒絕將上述車輛交到法院予以扣押。
????岑溪市法院審理認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為此,被執行人在收到法院的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時,不管有沒有履行能力,都應當積極予以配合,如實申報財產,優先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義務,更不得隱藏、轉移或故意毀損財產,否則將會被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綜上所述,李某對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已觸犯了我國《刑法》相關規定,構成拒不執行裁定罪,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