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報訊(記者 龍天傳 通訊員 梁植剛) 岑溪某中學總務處原副主任謝某在負責學校飯堂食材采購工作時,先后多次從供應商李某處收受回扣款共14.1萬元。日前,岑溪市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宣判,謝某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
記者從岑溪人民法院了解到,謝某原是岑溪某中學的一名數學老師。2009年10月29日,他被聘任為該中學的總務處副主任。2013年9月,他開始負責該中學飯堂的日常管理及食材采購等工作。經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春季至2016年春季共5個學期期間,岑溪市某中學飯堂共向供應商李某采購蔬菜、瓜豆等食材共2884507.3元。負責該食堂日常管理及食材采購的謝某,先后多次收受李某給予的回扣款共14.1萬元,并將所得全部款項用于其家庭及個人的日常生活開支。
案發后,謝某于2016年10月10日主動到檢察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受賄的事實,并將6萬元作為贓款暫退至岑溪市人民檢察院。案件審理過程中,謝某通過親屬將8.1萬元贓款退至岑溪市人民法院。法院審理認為,謝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采購工作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回扣款共14.1萬元,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受賄罪;鑒于謝某有自首情節,積極退出贓款,確有悔罪表現,將其置于社會改造,沒有再犯罪的危險,且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符合緩刑條件,法院依法對其宣告緩刑。綜合該案具體情況,法院依法對謝某作出了上述一審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