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報訊(記者 謝韻 通訊員 李晚昌)買到新房本是一件高興的事,但近段時間,市民陳女士卻對這套新房焦慮不已。只因不久前,其所購樓盤的開發商通知陳女士,根據購房合同補充協議的有關約定,由于陳女士未能按時辦妥按揭貸款手續,她需要支付違約金15912元后才可得到新房。
????房貸發放延遲,購房者需支付違約金
????陳女士在2015年購買了一套位于西堤路的商品房,在2015年8月、9月分兩次繳納了購房首付款,且在2015年10月與該樓盤的開發商簽訂了購房合同。
????陳女士說,簽訂購房合同后,她并沒有立即取得房屋首付款的正式發票,所以無法繳納契稅和辦理銀行按揭手續。到了2015年11月1日,陳女士才拿到該樓盤開發商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隨后,她持這份發票和其他相關資料到商業銀行辦理個人住房貸款。
????2016年1月,陳女士收到銀行客戶經理的反饋,稱因為陳女士個人負債率過高,收入還貸比例達不到銀行評分要求,因此該筆個人住房貸款暫時無法通過審批。
????為了讓貸款順利通過審批,陳女士提前還了信用卡分期付款的金額,終于在2016年2月5日通過了該筆個人住房貸款的申請。2016年4月底,銀行把陳女士的購房貸款發放至該樓盤的開發商公司賬戶。
????本以為事情都辦妥了,只需安心等待交房的陳女士,卻在今年3月收到了該樓盤開發商的一份付費通知。
????這份付費通知的大致內容為,根據購房合同補充協議的有關約定,陳女士應于簽訂購房合同后30天內辦妥按揭貸款手續,逾期付款則需按應付款的每日萬分之四的比例計付違約金給開發商。該開發商對此還做了一份書面的情況說明,該情況說明表示,雙方于2015年10月11日簽訂購房合同,因此從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4月28日止,陳女士應付違約金合計30600元。該開發商公司綜合考慮了陳女士貸款延期違約的實際情況,只酌情計收從2016年2月11日起至2016年4月28日止的違約金15912元。
????多個原因致放款延誤,市消委會介入調解
????可是,陳女士認為,該樓盤開發商的說法并不合理。她表示,按照雙方合同補充協議約定“簽訂購房合同后30天內交全按揭所需資料辦理按揭貸款簽約手續”,而不是30天內銀行將按揭房款撥到該樓盤的開發商公司賬戶。
????此外,陳女士說,雖然她的個人住房貸款審批有所延遲,但在2016年2月5日,銀行已經通過了按揭審批。這個按揭審批通過的時間,是在開發商計算違約金日期2016年2月11日,及開發商2016年3月8日第一次發出付款催告函之前的時間,因此她并不存在違約一說。與此同時,銀行在2016年2月5日審批通過了陳女士的購房按揭貸款,直到2016年4月28日才放款到開發商公司賬戶,陳女士認為在放款這個環節,從獲得審批到轉賬至開發商公司賬戶這兩個多月的時間,是銀行自身辦理業務造成的延誤,并不是自己可以掌控的事情,因此,開發商不應向她收取違約金。
????因為對此事雙方各有各的看法,陳女士只好在近日將問題反映至梧州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梧州市消委會)。經過梧州市消委會工作人員的調解,該樓盤開發商愿意重新計算陳女士的違約金,最終,確定陳女士需支付金額為2856元。陳女士同意支付該筆違約金,開發商也同意在收取違約金后把房交給陳女士。
????梧州市消委會工作人員提醒,市民在進行大宗消費,尤其是購買房屋時,一定要按照正規交易手續簽訂購房合同,并且仔細留意購房合同上的細節以及補充協議等內容。同時,在消費過程中,如果涉及銀行貸款等情況的,市民最好事前進行相關咨詢,了解貸款的手續流程、放款時間等,避免因此產生消費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