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報訊 一名乘坐客車的女子在下車過程中摔傷,造成十級傷殘,花了3萬余元醫療費。是因客車啟動導致女子受傷還是女子在下車后自行摔傷?是事故還是碰瓷?受害人與運輸公司各執一詞,對簿公堂。近日,藤縣法院對該起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作出判決。
????下車摔成十級傷殘
????2016年5月11日,女子唐某芳乘坐梧州某運輸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運輸公司)的大型普通客車,由梧州市區向藤縣出發。上車后,唐某芳支付了15元的乘車費。
????車輛到達藤縣人民醫院門口時,唐某芳要求下車。下車過程中,唐某芳不慎摔傷。受傷后,唐某芳即被送往藤縣人民醫院治療,后又轉到梧州市中醫醫院住院治療,共住院23天,花費醫療費35965.15元。住院期間,唐某芳在與涉事客車司機陸某鋒溝通后,在入院記錄自述的致傷原因是“不慎踩空摔傷”。后來,唐某芳自行要求醫院將致傷原因變更為“司機啟動車輛導致摔傷”。
????同年6月12日,藤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認定“因事故發生后雙方沒有保護現場也沒有及時報警,致使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
????唐某芳認為,其與運輸公司存在公路旅客運輸合同關系,運輸公司作為承運人必須保障乘客的安全。為此,唐某芳將運輸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賠償。案件受理后,唐某芳提出傷殘鑒定申請。藤縣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鑒定中心對唐某芳的傷殘等級等進行司法鑒定。據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認為唐某芳的損傷構成十級傷殘,后續醫療費用約3000元,誤工120日、護理90日、營養90日。
????庭審中,唐某芳變更訴訟請求,要求被告運輸公司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經濟損失共13萬余元。
????庭上雙方各執一詞
????“唐某芳是下車后自行摔傷的。如果說,車輛啟動導致唐某芳摔倒,那么唐某芳摔倒的位置應該是下車門之前。但有證人陳述,唐某芳事發時摔倒在客車的下車門位置,而且唐某芳沒有充分證據證實是司機啟動車輛導致其受傷的。唐某芳從客車車門走下,雙腳著地那刻起,原、被告之間的運輸合同已結束,故運輸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庭上,運輸公司方堅決否認是司機啟動車輛導致原告跌落受傷的。
????“從客車上的視頻可以看出,司機從停車到啟動車輛,這過程僅僅有6秒的時間,這短暫的時間不足以讓唐某芳從座位站起,然后走到車門位置再下車;再者,根據交警的筆錄,司機已承認其當時并未觀察原告下車情況。因此,唐某芳的受傷是司機未觀察情況啟動車輛所導致,運輸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唐某芳方據理力爭。
????在審理過程中,為了查明案件事實,藤縣法院還到醫院對相關醫生進行調查,并制作了調查筆錄。醫生認為,依據唐某芳的損傷部位和程度,其自己摔傷的可能性不大。
????運輸公司被判需擔責
????該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被告運輸公司是否應對原告唐某芳的受傷承擔賠償責任。
????藤縣法院指出,原告唐某芳與被告運輸公司形成的公路旅客運輸合同關系,是在平等、自愿基礎上確立的,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是合法有效的;被告運輸公司作為承運人,負有將旅客安全運抵目的地的義務,原告唐某芳受傷發生在下車過程中,雙方達成的運輸合同仍處于履行階段,并未履行完畢。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被告運輸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原告唐某芳的傷情是其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是因其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因此,被告運輸公司作為承運人對原告唐某芳的受傷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同時,藤縣法院還指出,原告唐某芳在2013年起便隨其兒子到梧州市區居住。因此,原告的殘疾賠償金、誤工費應分別參照《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2015年)》中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的標準計算。在本案中,原告提出的是合同違約之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精神賠償不適用于合同違約之訴,故原告要求精神撫慰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經法院核實,原告的經濟損失為122167.15元。
????綜合案情,藤縣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責令被告運輸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唐某芳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傷殘鑒定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122167.15元。
????(祝裕旺 王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