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報訊(記者 陳雨燕 通訊員 祝裕旺)今年5月12日,藤縣人民法院對廣東東莞生活垃圾跨省非法傾倒潯江一案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唐某孟、唐某標、黃某文犯環境污染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至四年不等,并處罰金8萬元至6萬元不等。一審宣判后,三名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訴。記者從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日前該院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2016年7月28日,被告人唐某孟指使被告人唐某標代表船方與東莞市長安鎮廈崗碼頭的代表吳某發簽訂《垃圾委托運輸協議》,約定船方在東莞市長安鎮廈崗碼頭裝載生活垃圾后,由船方自由安排地點運輸和處理。同年8月24日、25日晚上,唐某孟利用其租用的平南永佳0585船在東莞市長安鎮廈崗碼頭裝載約400噸垃圾上船。
????2016年9月3日21時許,唐某孟指使唐某標將該船駕駛至位于藤縣縣城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的登洲頭,并吩咐黃某文利用鉤機將船上的垃圾往江里傾倒。之后,三名被告人傾倒垃圾的行為被群眾發現并舉報,執法人員趕到現場將三人控制。
????當時,由于三名被告人往江里傾倒了約100噸垃圾,致使藤縣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13小時。經鑒定,三被告人傾倒的垃圾中含有汞、鉻、鎘等有毒物質,且汞、鉻、鎘的含量均超過排放標準的三倍以上。法院認為,被告人唐某孟、唐某標、黃某文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構成污染環境罪,依法應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藤縣人民法院依照《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判決:被告人唐某孟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并處罰金8萬元;被告人唐某標、黃某文犯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6萬元;被告人唐某孟的違法所得1200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一審宣判后,三名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訴。日前,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